第8期

作者: 时间:2017-10-31 点击数:【

政策走向

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7年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1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大力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成立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性质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开展本科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二)就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向教育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制订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四)承担有关本科教学评估以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工作。(五)组织教师培训、学术研讨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行业部门(协会)和上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基础上,经我部认真遴选并广泛征求意见选聘的(见附件)。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每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高校聘请。建立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由我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负责协调。

四、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委员提供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支持。

教育部

2013年4月9日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节选)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摘自教育部网站2012.11.15】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创业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

日前召开了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在当今“高校毕业生最难就业季”,怎样加强创业教育,切实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就此,记者采访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

创业教育重要性得到较高认同

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出台之后,创业教育在高校开展情况如何?

答:《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出台之后,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创业教育工作有力推进。一是创业教育对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得到较高认同。许多高校认识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就业,都需要加强创业教育。二是创业教育主渠道建设明显加强。许多高校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江苏省90%的高校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黑龙江大学设置了8学分的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程。三是结合专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许多高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把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黑龙江大学探索形成了“面向全体、基于专业、分类培养、强化实践、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融入式创业教育模式;温州大学将创业教育理念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专业类课程改革,初步形成了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四是创业实践活动丰富多样。许多高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江南大学依托科技园区构建了集教学、实践、孵化、研究于一体的创业教育链,探索形成了“园区助推型”创业教育新模式。

创业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

问:怎样把实践育人作为高校加强创业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答:创业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大学生在“做中学”,着力培养创业能力。一方面高校应充分整合校内教育资源,确保实践教学环节得以加强,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讲座、创业训练、创业项目设计、创业大赛等第二课堂活动,支持学生创办并参加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活动。另一方面,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外资源,依托校企联盟、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孵化器和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等,开展市场调查、项目设计、成果转化、企业创办等创业实践活动。创业教育与实践育人有着内涵方面的密切契合,我们要秉承实践育人理念,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在创业教育中搭建实践育人载体,强化实践育人措施,真正把实践育人作为高校加强创业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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